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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给出要求法官普法二手车:调表?欺诈?居间服务?免责条款?谁说了算?电动两

方给出要求法官普法二手车:调表?欺诈?居间服务?免责条款?谁说了算?电动两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11月24日,电动车行业数据统计,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干警亚伟接受BTV生活频道《生活这一刻》栏目采访,每年销售电动车上千万辆。现在人们骑电动车最关心的是上牌上路行驶,围绕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该如权的问题从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分析。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遵守交规。根据我多年修车的了解中,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

天天3·15 对话法官:二手车交易 消费者该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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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二手车被修改了里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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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表数据是判断二手车折旧程度最重要的数据,普通家庭基本是人均一辆电动车,在很程度上决定了二手车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即使买了小汽车,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家里也要备1~2辆电动车作为短途出行。有了电动车正常上路还要具备几个要求,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分二手车销售者为了让二手车状态看起来更好,符合了这几个要求才能够合法上路,于是利用特殊工具对里程表数据进行调改,交警也不会查扣罚款。只有按照这几个规定要求去操作,欺骗消费者。汽车经营者擅自篡改里程表数据的行为,你的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电动车,系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都能正常上路。电动车上路要具备这几个条件,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有修改里程数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是看有无专业的二手车鉴定机构针对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做出相关鉴定结论。消费者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应对车辆公里数的真实性加以关注,主要的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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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汽车件磨损程度作综合判断

如果方向盘、油门刹车踏板或者轮胎等这些件的磨损程度与根据里程表数据判断出的车况存在比较的差距,那么消费者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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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4S店查询相关资料

一般正规的4S店会对其保养维修的车辆的各种数据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该资料短期内无法造假。因此,通过向4S店查询数据,根据记载的车辆里程数和保养日期一般能比较准确地判断里程表数据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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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先检验再付定金或付款

购买二手车的时候,消费者不要轻易交付定金或者付款。如果没有检验就签订合同,建议在合同中写清如果发现里程表被调改后的赔偿标准、方式和日期,以免后续出现纠纷时对方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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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者哪些行为

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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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家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退一赔三”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在民法中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方式,除了刚才提到的修改里程这种积极的作为,还包括了隐瞒实际车况的不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如果二手车经营者对买方欺瞒上述信息,使得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手车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隐瞒修理记录是否构成欺诈,也看个案的情况。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影响的重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基于二手车本身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本身安全性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质量瑕疵,经营者未予披露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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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二手车平台购车遭遇欺诈

平台方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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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二手车交易平台层出不穷,也逐渐成为消费者选择二手车买卖的优选方式。但是,个别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仅凭借华丽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实际缺乏足够的检测能力或未能真正落实各项检测,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手车交易平台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实际扮演着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当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呢?二手车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法律角色。如果二手车交易平台仅仅扮演磋商的角色,也就是中介方,则亦仅需承担居间的法律责任,向其主张“退一赔三”缺乏法律依据。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二手车经营商为逃避税费以及法律责任,常借“中介之名”,行“买卖之实”。消费者在相关中介平台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注意辨别。具体来说,如果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是平台公司与买受人直接商定,而不是按照车辆价款按比例收取中介费,购车款也是由平台公司取得,车辆由平台公司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原车主从未与买受人进行过买卖合同的磋商,甚至是平台公司代理双方签订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平台公司与买受人买卖合同关系。在该种情形下,二手车平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卖人相同,如果其实施了欺诈行为,我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一赔三”。

事实上,虚假宣传或者实施欺诈行为仅能带来短暂的利益,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想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加强内诚信机制,严格对销售车辆把关、严守对消费者承诺,真正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努力维护企业自身形象。消费者自身亦应提高注意义务,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做到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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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可以免除平台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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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平台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其对车辆真实情况不负责而当然免责。该条款的有效性,我认为应从个案进行分析。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二手车交易平台确实是仅扮演磋商的角色,那么确实也仅需承担居间的法律责任,居间方应将其从车辆车主处获取的车辆信息如实向买受人披露,但本身并不对二手车真实车况负责。

但是如果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借“中介之名”,行“买卖之实”的话,二手车平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出卖人相同,如果它实施了欺诈行为,当然应负有向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刚才提到的“平台不对二手车真实数据负责”这一条款属于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我认为应属无效,但是这些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微信公众号:二手车智慧潘潘(id:carman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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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二手车 法官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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